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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星,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广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得苍耳子和芝麻油,根据个人配方在其住所本市白云区**街**号**房炮制用于治疗鼻炎的苍耳子油,通过在今日头条APP上注册“陈某某医生”个人公众号进行宣传,后通过互加微信或在“陈某某医生”网店下订单,对外进行销售苍耳子油,从中非法牟利。2018年9月4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对上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苍耳子油2瓶及标签贴纸、黄色包装袋一批、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一台等。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生产苍耳子油8批,数量达5000余瓶,销售给5000余个客户,非法经营数额达8万余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苍耳子油2瓶、台式电脑1主机1台、标签贴纸1批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予发还被不起诉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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