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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6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园**栋**室,系湖北**饮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6月5日一次重报;7月20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8月20日二次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2020年7月6日至7月20日)。

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陈某某(湖北**饮品有限公司**)明知张某甲研发、生产的抗癌药未取得国家食品、保健品、药品批准许可下当做抗癌药进行销售,仍同意张某甲研发、生产的抗癌药贴牌其公司“**灵”牌本草酵素食品标签,同年4月8日,张某乙(张某甲大儿子)与陈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同年11月,张某甲指派张某丙(张某甲二儿子)携带抗癌原液、本草酵素包装等物品前往陈某某公司,**公司**配合下灌装10000余瓶“**酵素”,陈某某以每瓶2元的价格收取“**酵素”标签使用费,并获利2万余元。

2018年4月19日,经湖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湖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神农素系列产品为假药。

2018年11月1日,经十堰车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5月3日,湖北**有限公司销售治疗癌症等实际到账395万元,欠款达197万元,免单金额为64万元,退款金额为11万元,合计金额64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房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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