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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1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园**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销售同类性保健品分别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南大街派出所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调查,以及被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于行政罚款的处罚,其在明知该类性保健产品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通过不正规途径购进后销售。2013年至2019年9月期间,陈某某经营性保健品每月平均获利100余元。2019年9月18日,陈某某放置于店内的“西藏牦牛鞭”等共计11个品种的产品被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的陈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涉案“西藏牦牛鞭”等产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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