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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伐林木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又名告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54********,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村和居住地为福建省长汀县**坊镇**村**号。2017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2月3日由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3月9日、5月9日二次退回长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9日、6月8日二次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长汀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至8月间,时任**村支部书记胡某甲、村主任陈某甲、村文书童某甲、村副主任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未经林权单位长汀县**林业有限公司同意及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开会决定同意黄某甲、陈某丙(均另案处理)到**村芦坑山场清理伐倒木及砍伐被圈死的林木。黄某甲、陈某乙在明知**村芦坑山场伐倒木及被圈死的林木不属于**村所有,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胡某甲安排**村6组组长陈某丙(另案处理)带陈某丙、刘某甲(另案处理)到**村芦坑山场指认6组砍伐山场的界限,并雇请工头刘某甲组织工人到芦坑山场清理伐倒木及砍伐被圈死的林木。2017年7-9月间,8组组长陈某某找到黄某甲,要求黄某甲将8组山上被圈死及被伐倒的林木也清理下山,黄某甲征得胡某甲的同意并到8组山上查看后,答应胡某甲、陈某某会把8组山上被伐倒及被圈死的林木也清理、采伐出来,并参照6组、7组的标准每立方米上交小组260元。在此期间,黄某甲还付了10000元定金给8组组长陈某某。原8组己被环剥及伐倒的杉木立木蓄积75.7188立方米,其中被环剥杉木立木蓄积42.2128立方米,伐倒杉木和已造材杉木立木蓄积33.506立方米,价值28807元。因森林公安己开展调查,黄某甲未再组织工人到原8组清理、砍伐被圈死及被伐倒的林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汀县公安局认定本案犯罪的客观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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