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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街**幢**号。2020年5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于2020年3月25日、4月2日、4月10日、4月12日、4月14日、4月16日、4月17日共七次在中山市东区柏苑新村好某某超市盗窃面包、猪肉等商品(价值约人民币150元),并于4月17日作案时被超市员工当场抓获。破案后,部分赃物已缴回。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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