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环娇网吧一楼上网,趁深夜无人之际将网吧一台电脑的显卡和cpu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脑cpu价值730元,显卡价值82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属初犯、偶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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