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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陈某某)(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6〕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1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1**06*2*,汉族,小学毕业,个体户,住永城市***解放居委会**胡同***号。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0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8日14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集团洗涤化妆品批发部门口,乘东健托运部给其送货的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将其衣服右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400元盗走。2016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是人陈某某将赃款全部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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