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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乡**街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6月17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广场田氏珠宝店内闲逛时,趁被害人徐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店内一块绿色G18K翡翠猴形挂件盗走。经鉴定被盗G18K翡翠挂件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06月21日20时30分许,陈某甲在曲靖市麒麟区物资局步行街“银玉纷纷”店内闲逛时,趁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店内员工不备之机将店内一串翡翠手链盗走。经鉴定被盗翡翠手链价值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数额不大,赃物已被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属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陈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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