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前郭县查干花镇昂格莱村达尔罕屯附近,窃取闫某某家正在觅食的小尾寒羊1只。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羊价值人民币2,18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该羊返还给闫某某,闫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常某某、金某某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返还赃物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