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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12时许,在京平高速东高村镇赵家务桥东处,将出租车后座同车被害人简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0人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被盗手机已起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黑色苹果 X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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