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居委**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0时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罗某某一起在揭阳市榕城区**街道**酒店**号包厢喝完酒后,带着罗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街道**酒店开了**号房休息。在房内陈某甲趁罗某某睡着时,用罗某某的右手大拇指解开她的手机指纹锁,后用罗某某的微信扫描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并用罗某某的右手大拇指指纹支付完成转账,盗走了罗某某的微信钱包里的人民币4000元。接着陈某甲将罗某某的手机中自己的微信号及转账记录进行删除,并将自己手机微信里与罗某某的聊天记录清空、转账记录也进行删除,后逃离现场。2019年11月16日,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1月18日,陈某甲家属对被害人罗某某赔偿并退还了人民币4000元,得到了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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