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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2000********,汉族,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商丘市**乡**家属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平原路大商百货西 **服装店内盗窃一件黑色的D.DPARTY品牌的外罩。

2、2019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平原路大商百货西 **服装店盗窃一件米白色带灰色的皮草外套。

3、2019年11月22日下午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平原路大商百货西 **的服装店盗窃一件米白色的连衣裙、一件米白色皮草派克服。

上述被盗衣物进货价总计金额4394元。

上述被盗物品已全部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陈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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