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窜到茂名市茂南区**区**楼下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K0****的黑色比亚乔男装摩托车。2019年11月18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茂名市茂南区**加油站旁抓获陈某某、林某某,后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刘某某。经估价,被盗车辆价值546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的损失,与其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为初犯、偶犯,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以发信息的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为在校学生,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此,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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