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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刑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郑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21时左右,连续在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门前、七道江镇政府门前、白山市检察院门前使用壁纸刀将悬挂的条幅割下盗走。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丽英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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