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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茂名市茂南区红旗南路**铺头处以购买田七为由支开被害人潘某某后,将其放在货架上一瓶重约2500克的石斛盗走。经茂南价格认定[2020]1012号鉴定潘某某被盗窃的石斛价值2175元人民币。案发后,陈某某将盗窃的石斛退还给潘某某,并赔偿其损失,得到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案发后退还赃物给被害人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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