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围殴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安顺市西秀区合力城被害人张文波经营的绿叶便民超市,分三次盗走硬遵义、大重九、软遵义等品牌香烟共计13条。2019年11月6日,陈某某再次对该超市财物实施盗窃,盗走荷花、硬遵义等品牌香烟5条。案发后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115元。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现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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