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三亚市崖州区南山景区三十三观音堂礼佛,期间,将本人手机一部及个人用品放置在佛像前佛垫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站起来闭眼礼佛许愿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盗走,后将被盗手机关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38元。
2020年8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接到公安干警电话后自动到南山派出所投案。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物证:扣押清单等;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被盗手机购买凭证、前科劣迹说明书、发还凭证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偶犯初犯、被盗手机已追回、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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