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自家厕所翻窗入室到吴某某住宅客厅进行盗窃,但未盗窃得东西即离开现场。同年7月22日,陈某某主动到三穗县公安局投案,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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