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太和县**开发区**村庙**庄41户。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四十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下午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本市闵行区**镇**路**号开市客超市内,趁周围无人注意,从货架上窃得价值人民币139.45元的航嘉新国际3孔USB插座一个,并藏匿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背包内未结账离开超市,后被该超市员工扭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涉案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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