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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号。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别在江苏省丰县北关荣耀新城南门、荣耀新城东门车棚等地,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自行车气嘴灯一对、黑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白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小型折叠自行车一辆。经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495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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