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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现住兰山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1年1月21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9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田某某、朱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镇集市上扒窃手机的情况下,驾驶黑色现代SUV(鲁******)车协助两人到半程镇集市扒窃手机十五部。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是否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上是否有盗窃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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