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3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初中文化,家住普定县**街道**村**号。因盗窃于2020年10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因同一事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号楼下,趁被害人黄某某离开之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头下圆桶内的OPPO Reno3 pro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150元)盗走,随后逃离现场。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同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义乌市**街道**小区**门口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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