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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9********,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5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日交华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华坪县**镇“中国福利彩票”店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店内充电的一部vivo牌X21A型智能手机盗走,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732.00元。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患有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配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将赃物交给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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