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仁怀市**网吧上网,在上网的过程中看见222号机子的网客赵某某在电脑前已熟睡,一部蓝色华为P30手机正在旁边充电,遂产生盗走手机出售还账的念头,于是悄悄将手机盗走,随后以1000元抵押出售给仁怀市**街道**号区**手机店,事后又将手机赎回。经仁怀市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盗窃的手机市场价格为3157元。

案发后,陈某某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手机已被办案民警扣押,并已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陈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盗窃的手机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陈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1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