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文燕,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许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经商量后,由许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粤E的白色东风小康小客车,搭载着黄某某、陈某某两人从佛山市南海区**镇**出发,去到黄某某之前工作过的佛山市南海区**镇**五金维修部进行盗窃。许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三人分工合作,采取爬围墙的方法进入该五金维修部,将摆放在该车间内的100多斤铝合金门窗材料盗走。得手后沿路返回佛山市南海区**镇**。次日早上,三人将盗窃得来的100多斤铝合金门窗材料运往佛山市南海区**镇**的一间废品收购站销售,得赃款1545元。销售后三人将赃款平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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