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下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五次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镇**村委会**村一鱼塘屋,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于该鱼塘屋外的一台废旧电视机、五块不锈钢板以及一块铲车钢板盗走。经鉴定,被盗铲车钢板的废旧回收价值为人民币331元;废旧电视机及五块不锈钢板的价值无法鉴定。现被盗物品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