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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62010419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小区**栋**室,系兰州**公司退休工人。因涉嫌盗窃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4日、2016年11月24日、2020年7月27日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

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窜至西固区**牛羊肉批发部,趁被害人田某某不备之机盗走放在抽屉里的营业款3000元。2016年5月4日上午10时许陈某某再次窜至此地准备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内仅有被害人田某某的一次陈述和辨认笔录,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陈某某2015年11月6日盗窃田某某店铺3000元钱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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