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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5********,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局**处**,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4月17日至5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里盛元香江酒店内,盗窃该店刘伶醉封坛大典60度5L浓香型白酒两坛,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被民警抓获,赃物已起获,被不起诉人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获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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