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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镇**村**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3日被撤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窃取被害人相某某(男,46岁,河南省人)汽车开锁工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47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赃物未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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