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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至4月19日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超市**店,利用自主结账通道,通过漏扫商品二维码或扫码后删除不结账的方式,21次盗窃火腿、牛奶、水果等商品,涉案商品进价共计人民2016.9元。

2020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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