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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64********,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多次前往与其住处相邻的位于周宁县**镇**村**路边被害人刘某某的养鸡场,趁夜晚无人注意之时盗取1至2只公鸡回家宰食,最后一次盗取2只公鸡饲养于家中,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后报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查获,涉案2只公鸡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共盗取公鸡10只,每只公鸡价值约人民币100元,合计价值约人民币1000元。案发当日,被害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赔偿。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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