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拾得中石化记名加油卡一张,后在8月至9月期间,多次在本市南湖区等地加油站将卡中的5000元使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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