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9时许,被害人阳某某将其一辆倍特两轮电动车停放在紫河镇卫生院内门诊大楼大门口,后将电动车钥匙遗留在电动车的坐垫下的钥匙孔上。当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取走车钥匙,后趁四周无人之际将电动车盗走,并藏匿于自家门前的面包车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陈某某表示谅解,出具了谅解书。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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