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8********,汉族,高中文化,厨师,住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网吧过道雅座**号位置前,趁事主许某某在座位上睡着之际,盗走许某某放在面前键盘边上的一部realmeX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8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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