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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9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街**排**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2日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九次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江里23栋小区超市门口及停放此处的被害人的货车后斗内盗窃菜筐13个,变卖后得款人民币26元用于日常生活。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格为187.2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被害人发现后未逃离现场,等候民警出警处理,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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