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9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6时许,陈某某在潜山市余井镇余井北街程某某经营的大阳摩托车专卖店内,趁一楼无人之际,进入二楼程某某卧室,在卧室橱柜手提包内盗得270元现金。
2020年6月11日16时许,陈某某再次进入程某某经营的大阳摩托车专卖店二楼程某某卧室,在卧室橱柜手提包内盗得93元现金,后进入隔壁徐某某经营的上海麻将机专卖店二楼卧室,在徐某某卧室内未发现财物。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