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2000********,汉族,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0时许,肥东县**镇**小区保安队长郭小某某指使保安完某某、董某甲(另案处理)、董某乙、何某某、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小区地下室车库工地盗窃衡水华岐热镀锌钢管30根。经肥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钢管价值4560元。
2019年7月10日20时许,郭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胡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董某甲(另案处理)、董某乙、张某某到**小区地下车库工地上盗窃衡水华岐热镀锌钢管20根,经肥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钢管价值30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从犯、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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