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射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至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4次至射阳县四明镇通洋居委会**超市,秘密窃取该超市内巧克力、奶茶等物品,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05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超市内,窃得德芙牌巧克力6块、太平牌三层高钙梳打饼干1包,所窃物品价值39.5元。
2.2020年5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超市内,窃得金沙河牌原味鸡蛋挂面1袋、相约牌香芋味奶茶2包、相约牌哈密瓜味奶茶2包,所窃物品价值11.5元。
3.2020年5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超市内,窃得洁柔牌纸面巾2包、太平牌三层高钙梳打饼干1包,所窃物品价值8.5元。
4.2020年5月2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超市内,窃得太平牌三层高钙梳打饼干1包、达利牌熊字饼干1包、相约牌香芋味奶茶3包、德芙牌巧克力6块,所窃物品价值45.5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窃取物品欲离开时,被超市负责人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射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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