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镇**街**号**室,现住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5日上午,至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位于将乐县**镇**新村**巷**号**石磨肠粉、糖水店铺门口摆放的桌子上吃早餐,后将郑某某放置在店铺门口桌子上的一部华为Mate3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90元。

2020年9月29日,将乐县公安局民警至将乐县**镇**路**号**幢**室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并在陈某某的带领下至该处二楼卧室床头柜查获被盗手机。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将乐县公安局民警将陈某某盗窃的手机归还给被害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将乐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华为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扣押、提取、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某退出赃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陈某某系初犯,真诚悔罪,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认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