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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潍坊市寿光市,住东营市垦利区**室,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在逃)在河口区华欧商城“大宇网吧”上网时,看到国某某睡觉时将两部手机放在电脑桌上,陈某甲将国某某的两部手机盗走后交给陈某乙,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369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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