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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宿舍,山东省**生态***项目工地工人。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26日6时许,耿建荣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刘**利用在**集团**工地内工作之便,将工作时剩余的电缆自工地内偷出,耿**驾驶其车牌号为苏******的黑色**轿车将盗窃电缆卖至**红绿灯南侧一废旧品回收站,获得赃款1500元。

2、2018年12月27日6时许,耿**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刘**在中天建设集团力神电池厂工地将工作时剩余的电缆自工地内偷出,耿**驾驶其车牌号为苏******的黑色**轿车将盗窃电缆卖至**红绿灯南侧一废旧品回收站,获得赃款2340元。

3、2018年12月29日6时许,耿建荣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刘家兴在**集团**工地内将工作时剩余的电缆自工地内偷出,耿**驾驶其车牌号为苏******的黑色**轿车在准备转移被盗电缆时被报案人应飞跃抓获。民警现场将被盗电缆进行扣押,经清点、测量,被盗电缆共计四种型号。型号为WDZN-YJY-3*240+2*120的电缆共计3根,共长约2.25米,型号为ZR-YJV-3*95+2*50的电缆共计16根,共长约15.22米,型号为WDZN-YJY-3*70+2*35的电缆共计3根,共长约3.53米,型号为ZR-YJV-5*10的电缆共计2根,共长约3.09米。经鉴定,涉案材料价值人民币3371.9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工地施工废料带出公司出售给他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2019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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