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县,现住址:山西省怀仁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早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小河湾附近通过支付宝解锁了一辆哈罗共享单车并将其骑至**汽修厂院内且还车成功。2020年3月16日早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又将一辆已被破坏掉车锁的哈罗单车骑至怀仁市**汽修厂内,并于2020年3月16日下午将两辆共享单车颜色由蓝色和白色改变为黑色,将有车锁的哈罗共享单车车锁撬下并扔掉,从而将两辆啰共享单车据为己有,后于3月17日两辆共享单车被查获,经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两辆共享单车的价值为29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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