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未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32000********,汉族,大专文化,系**职业学校学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广场**幢**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广场**幢**栋地下车库**号车位,趁人不备,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曹某某停放的中国电动车联盟牌鬼火二代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300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赔车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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