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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5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职业学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花园**座**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聪,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南城区广东科技学院南院,经过六栋教学楼二楼时发现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knolly enduro牌自行车(价值15000元)没有上锁,便盗窃该自行车并骑走。案发后,该自行车已发还黎某某。陈某某已赔偿黎某某30000元并取得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涉案的自行车等物证,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退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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