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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携带钩剪、剪刀、美工刀、螺丝刀等工具到南海区**镇**一大厦电房,暴力推开大门入内,对放在电房地上的长约15米的ZRYJV22-3X300型电缆进行盗窃,由于电缆太大太重,只剪断其中的8.5米电缆(经南海区价格**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价值3896元)并剪断装袋,用摩托车运走,现场剩下6.5米电缆(经南海区价格**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价值2979元)没有运走。次日16时许,陈某某将盗窃得来的电缆卖给**镇**大道**巷**号一楼废品店的魏某某,得赃款1060元。同月26日,陈某某南海区**镇**村**号**308房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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