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凌晨,马某某(另案处理)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提议一起盗窃电动车,二人驾驶电动车路经湛江市赤坎区新华路明晶大厦楼下停车场处时,物色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X联盟牌电动车。凌晨5时许,陈某某和马某某吃完宵夜后又驾驶电动车来到明晶大厦停车场,由陈某某负责望风,马某某将电动车推出停车场,二人驾驶两辆电动车回到赤坎**路**号一楼出租屋内。早上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报警。根据被盗电动车的GPS定位,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将马某某和陈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的电动车。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12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