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居委会**煤矿**家属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4月下旬期间,同案人黄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密谋盗窃后,由同案人黄某某驾驶粤AN****小车搭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共同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钓场东侧山坡,分两次共窃得被害人危某某置于上址的蜜蜂箱共14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462元),后放养于花都区**街**村**村**东**号同案人黄某某的旧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租住)附近。破案后,上述蜂箱14只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另同案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危某某人民币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5月13日凌晨,同案人黄某某在花都区**街**西一街**号**面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同案人黄某某协助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约至乐同村村口。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同案人被公安机关控制的情况下,依约去到上址后被抓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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