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铁检刑检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惠州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
法律帮助律师:许某某,联系方式:13*********。
本案由惠州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K1093次列车14号车厢,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掉落在腰部位置座位上的一部黑色苹果牌7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2236元)盗走,后在南充站下车出站。经民警规劝,陈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盗窃行为。2020年7月13日,陈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法律援助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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