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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4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镇**街**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平时依靠儿子赡养和捡废旧维持生活。2019年11月其因半年没有伙食费、生活拮据,当发现隆安县城厢镇南百二级公路**农机厂旁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水泥饰品厂前方空地上有很多水泥管和水泥管模具无人看守后,便决定盗窃水泥管模具变卖换钱。11月某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开电动三轮来到农机厂旁将几个水泥管模具装上三轮车盗走,于当日中午将盗得的水泥管模具运至隆安县城厢镇**街**号**再生资源回收站变卖。之后,陈某某连续4天以相同方式到同个地点实施盗窃,共盗得14个水泥管模具,其中直径20cm-40cm不等的水泥管模具9个、直径50cm钢模头1个、长条模具1个、四方形盖板模3个,其将盗窃所得变卖后获利600余元。因无法提供被盗水泥管模具的品牌信息,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中止了价格认定。

另查明,陈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被隆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于2019年12月10日在**再生资源回收站中依法扣押被盗的14个水泥管模具,于2020年1月19日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满75岁老年人犯罪、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赃物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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