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路**号**楼**幢**室,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广场**楼**店窃得黑色皮草上衣一件。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发货单,该上衣进货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衣物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发还清单及被害人提供的发货单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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